基本情况 | |
书名: | 【中国农业出版社官方正版】 欧盟新木材法案对中国木材行业中小企业的影响评价 |
图书定价: | 30.00 |
图书作者: | 曾寅初 曾伟秦 |
出版社: | 中国农业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4-05 |
ISBN号: | 9787109192324 |
装帧: | 平装 |
开本: | 16开 |
最新修订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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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世界木材产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非法砍伐的全球性问题,为了抑制非法砍伐活动,欧盟于2003年开始实施了森林执法、治理和贸易(FLEGT)行动计划。在此基础上,为了控制所有进入欧盟木材产品的合法性,2010年10月欧盟通过了新木材法案,并于2013年3月3日开始实施。新法案要求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产品都具有合法性,即欧盟27国所有的木材生产商和进口商都必须通过“尽责调查(due diligence)”,以确保所有首次进入欧盟市场交易木材产品的合法性,从而要求所有向欧盟提供木材产品的厂商都必须建立可追溯的供销监管链记录,以支持合法性的验证。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木材产品生产国和贸易国,同时也是欧盟市场木材产品最重要的进口国,并且中国的木材行业具有以中小企业为主的显著特点。因此,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实施一定会对中国木材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显著的影响。 本书的目的就是以中国木材行业中的胶合板、木地板和造纸产业为中心,利用统计推断与企业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对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实施对中国木材行业中小企业的影响进行事先的评价分析。具体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总结中国木材行业中小出口企业的商业模式特点,推算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实施对于中国木材行业中小企业的直接影响范围,分析评价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实施对中国木材行业中小企业的财务影响、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 本书所指的中小企业,采用2011年6月18日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所规定的划分标准。该通知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将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四种类型。就本书所涉及的木材行业而言,中小企业是指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第一,中小企业在中国木材行业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2008年,中国木材行业共有企业12.79万家(127928家),其中中小企业12.55万家(125485家),占全部企业数量的98.09%;全部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16846.82亿元,其中中小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12627.76亿元,占74.96%;全部企业就业人数536.40万人,其中中小企业就业人数485.77万人,占90.56%。其中,胶合板产业中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数的99.91%、全部工业总产值的90.67%和全部就业人数的97.13%。木地板产业中中小企业所占的比重略低于胶合板产业,分别占全部企业数量、全部工业总产值和全部就业人数的99.55%、83.32%和94.95%。造纸企业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数量的99.36%,占全部就业人数的77.44%,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51.48%。 第二,中小企业在中国木材行业出口中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2008年,中国木材行业出口企业4041家,其中中小企业3854家,占95.37%;木材行业出口交货值1775.47亿元,其中中小企业出口交货值1208.14亿元,占68.05%。胶合板产业出口企业361家,出口交货值148.22亿元,其中中小企业分别占98.34%和89.38%。木地板出口企业89家,出口交货值50.72亿元,其中中小企业分别占93.26%和82.31%。造纸产业出口企业187家,出口交货值170.24亿元,虽然有出口的中小企业数量占全部出口企业的74.87%,但是出口交货值仅占全部出口交货值的5.46%。 第三,中国木材出口中小企业的木材原料采购特点。中国木材出口中小企业的木材主要包括速生材等国内原料和进口原料。国内原料主要通过从木材交易市场上采购、在原料产地委托代理商采购和自建原料基地供应的采购方式。进口原料则采用直接从木材交易市场采购、委托特定的原料进口商进口、从特定的生产加工企业采购和来自于自建的原料基地的方式获得。胶合板出口企业中,大部分企业采用国内速生材作为基材原料,也有部分企业采用进口原料。木地板出口企业主要以复合木地板企业和强化木地板企业为主,实木地板企业产品基本不出口。复合木地板企业的基材以国内原材料为主,也有部分采用国外进口的原料;而复合木地板的表皮材料则基本上依赖国外进口;造纸产业同时采用国外原料和国内原料,现代造纸企业以进口原料为主,进口的原材料主要是木浆和废纸;而传统造纸产业主要依赖国内原料。 第四,中国木材出口中小企业的产品销售特点。中国木材行业中小型出口企业的产品销售大部分采用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贴牌生产的方式,也有少部分的企业采用自己的品牌销售。OEM贴牌生产方式通常又可分为采用直接接受国外零售商的订单、接受国外采购商的订单和为接受出口订单的企业代为加工三种形式。采用自己的产品品牌向国外出口的销售方式,总体上来看所占的比重较小,可以认为尚处在开拓扩张的阶段,具体也可以细分为向国外零售商供货、在国外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两种形式。胶合板和木地板产业较多地采用OEM贴牌生产的方式,而造纸产业大多通过企业自己的品牌出口产品。 第五,中小企业是中国木材行业中受法案直接影响的主体部分。根据推算结果,将会有1507家企业受到欧盟新木材法案的直接影响,其中中小企业1453家,占全部受直接影响企业数的96.42%。同时,将会有39.6万(396098)的就业人数受到欧盟新木材法案的直接影响,其中中小企业受直接影响的就业人数为30.3万(302829)人,占全部受直接影响就业人数的76.45%。从受直接影响的中小企业类型来看,中型企业受到的影响最大。受法案直接影响的全部中小企业数中,中型企业为860家,占中小企业合计数的59.2%;受法案直接影响的就业人数中,中型企业达到24.9万(249182)人,占中小企业合计数的82.3%。 第六,从受欧盟新木材法案直接影响的中小企业数来看,胶合板产业最多,而造纸产业最少。胶合板产业受直接影响的中小企业合计为79家,占本产业全部企业的97.5%;木地板产业受直接影响的中小企业合计数为70家,占本产业全部企业数的93.3%;而造纸产业受直接影响的中小企业合计数为20家,占本产业全部企业的74.1%。从中小企业的内部类型来看,除了造纸产业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各占一半外,木地板产业和胶合板产业都是以中型企业为主,分别占受直接影响中小企业合计数的74.3%和70.9%。 第七,从受欧盟新木材法案直接影响的中小企业就业人数来看,造纸产业最多,而胶合板产业最少。造纸产业受直接影响的中小企业就业人数为2.27万(22667)人,占本产业全部企业就业人数的66.5%;木地板产业受直接影响的中小企业就业人数为1.56万(15588)人,占本产业全部企业就业人数的88.8%;胶合板产业受直接影响的中小企业就业人数为1.41万(14146)人,占本产业全部企业就业人数的81.2%。从中小企业类型来看,造纸产业最主要受直接影响的就业人数在小微企业,为1.75万(17509)人,占本产业中小企业合计数的77.2%;而木地板产业和胶合板产业最主要受直接影响的就业人数在中型企业,分别占本产业中小企业合计数的93.0%和89.5%。0.2 欧盟新木材法案的财务影响评价 第一,中国木材中小企业可能的应对方式与应对成本。在保证木材原料来源的合法性方面,中国木材企业可能采取的应对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方式:①采用经过森林认证FM认证的木材原料,一般要比未经森林FM认证的普通木材的价格高出10%~30%,将会使企业产品成本上升3%~24%。②采用经过合法性认证的木材原料。国产木材原料合法性认证的支出应该不大,估计将使国内木材原料单价上升2%~5%,可能使企业产品成本上升0~4%;国外进口木材原料经过合法性认证将使其单价提高5%~10%,可能造成企业产品成本上升0~8%。而在保证企业木材产销流程的可追溯性方面,中国木材企业可以选择的应对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①采用森林企业产销监管链CoC认证,估计可能会使得企业产品成本上升1%~5%。②企业自建完备的产销履历制度,可能使得企业产品成本上升0.4%~2%。 第二,企业采取不同应对方式组合时,法案应对对企业产品成本上升的影响程度也不相同。企业完全采用森林认证的应对方式组合,即采用FM认证的木材原料并通过企业的购销产业链CoC认证时,将使产品成本上升4.0%~29.0%。企业采用合法性认证木材原料和自建完备的产销履历制度的应对方式组合时,产品成本的上升幅度可控在6.0%以下。但是,只要企业采取应对,就必然会带来一定程度的产品成本上升。从应对成本比较来看,建立高效便利的合法性认证体系和鼓励企业自建完备的产销履历制度,是降低中国企业对欧盟新木材法案应对成本的有效途径。 第三,木材行业中小企业应对欧盟新木材法案时所支付成本在产业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主要受到原料成本在产品成本构成中的比重、采用国外进口木材原料的比重和产品的木材原料构成的多样性和产销环节的复杂性等不同产业特点的影响。当采用森林认证的高标准的应对方式组合时,现代造纸产业的产品成本上升影响程度相对较低,为4.0%~17.0%,而其他产业的产品成本上升影响程度相对较大,复合木地板、传统造纸、胶合板和强化木地板产业产品上升的影响程度分别为9.0%~27.0%、8.0%~27.0%、8.0%~26.0%和7.0%~25.0%。当采用合法性认证木材和企业自建产销履历制度的普通应对方式组合时,复合木地板产业所受的成本上升影响程度相对最大,为2.4%~6.0%,而现代造纸、传统造纸、胶合板和强化木地板产业的成本上升影响程度分别为1.27%~4.8%、2.0%~5.6%、1.8%~5.2%和1.5%~4.6%。 第四,欧盟新木材法案将对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带来更加不利的成本上升影响。不论是高标准的应对方式还是相对普通的应对方式,法案对微型企业和小规模企业的成本上升影响要远远大于中型企业。以胶合板产业为例,当采用认证(FM+CoC)应对方式时,微型、小型、较小的中型和较大的中型企业的产品成本上升影响分别为20.0%~26.0%、16.0%~22.0%、12.0%~18.0%,和8.0%~14.0%;当采用木材合法性认证和企业自建完备的木材产销履历制度时,微型、小型、较小的中型和较大的中型企业的产品成本上升影响分别为3.9%~5.2%、3.2%~4.2%、2.5%~3.5%和1.8%~2.8%。这种不同规模类型企业之间的应对造成产品成本上升影响程度的差异也存在于木地板、造纸等其他产业。由于几乎所有的微型企业和30.0%~50.0%的小型企业不可能或者是不愿意支付通过森林认证应对方式所需要支付的一次性投入;即使企业能够支付应对所需要的一次性投入,也会因规模较小而需要承担较高的单位产品中的分摊成本,因此,微型、小型、较小的中型和较大的中型企业中可能采用认证(FM+CoC)应对方式的企业比例分别为接近于0、10.0%~30.0%、20.0%~50.0%和50.0%~80.0%。而当采用合法性认证和自建完备的产销履历制度的应对方式时,由于一次性投入较小,一般不会构成企业的应对门槛。此外,大型企业尤其是大型跨国企业可能通过产业链的扩展,通过与木材原料生产企业的联合来抵消木材原料涨价带来的产品成本上升影响,但是一般的中小企业基本上不可能采用这样的方式。同时,欧盟新木材法案可能使中小企业原料市场、产品市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加大。 第五,对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应对也可能给中国木材中小企业财务带来有利的影响。经过森林认证的产品可能带来消费者的额外支付溢价,中国木材中小企业可能获得的欧盟市场的认证木材产品溢价为6%~8%。对于产品的消费需求较小的产品而言,成本上升的影响可能较容易地传导到消费者价格中去,使得产品销售价格也会同时上升,保守估计产品销售价格的上升幅度为0~4%。欧盟新木材法案相当于一个市场壁垒,如果跨过了这个壁垒,则中国中小企业向欧盟市场出口的规模可能扩大,市场份额有可能提高。生产销售规模的扩大而带来的规模经济性将使企业产品平均成本降低0~1%。综合起来看,采用森林认证(FM+CoC)的高标准应对方式时,法案的应对将使企业产品销售价格提高或成本下降7.4%~12.2%,而采用合法性认证木材原料和企业自建完备的产销履历制度的普通应对方式时,将使产品销售价格提高或成本下降0.8%~2.3%。 第六,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应对给中国木材中小企业财务带来的有利影响在产业间存在差异。当采取森林认证的高标准应对方式时,有利影响程度最高的是传统造纸产业,为11.2%~12.2%,而复合木地板、强化木地板、胶合板和现代造纸产业的有利影响程度相对较低,分别为9.0~10.0%、8.9%~9.9%、7.4%~8.6%和7.8%~8.8%。当采用合法性认证木材原料和企业自建完备的木材产销履历制度的普通应对方式时,强化木地板和传统造纸产业的有利影响程度相对较高,分别为1.7%~2.3%和1.6%~2.2%,复合木地板和胶合板产业的有利影响程度分别为1.2%~1.8%和1.0%~1.6%,而现代造纸产业的有利影响程度相对最低,只有0.8%~1.4%。 第七,欧盟新木材法案对中小企业财务的综合影响将会由于企业应对效果的不同而有差异。无论是采用高标准的应对方式,还是采用相对普通的应对方式,由于部分企业应对带来的有利影响程度要高于其应对成本上升的不利影响程度,所以这些应对成本相对较小、应对效果相对较好的中小企业而言,不仅不会使企业的财务状况恶化,反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而介于高标准应对方式和相对普通应对方式之间仍有多种应对方式选择,这些应对方式带来的企业成本上升也介于前述两种应对方式之间,同时表现出较大的差异,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预期选择适合企业的应对方式,尽可能地降低和减轻法案应对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但是,整体上看,法案应对可能产生的有利影响程度要小于法案实施带来的成本上升的不利影响程度。同时,法案应对带来的企业成本上升影响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快速下降,不论是高标准的应对方式还是相对普通的应对方式,对微型企业和小规模企业的成本上升影响要远远大于较小的中型企业和较大的中型企业。这意味着中国木材行业中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还是会由于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实施而恶化。扣除了法案应对的有利影响后,采用森林认证的高标准应对方式时,大部分的中小企业还可能面临相当于企业产品成本提高5%~15%的不利影响,而采用合法性认证和自建企业完备的产销履历制度的应对方式时,大部分的中小企业可能还可能面临相当于企业产品成本提高1%~9%的不利影响。 第八,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实施带来的负面影响可能随着木材行业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的继续恶化而叠加放大。与2008年相比,2011年我国木材中小企业的原材料成本、劳动力成本和人民币升值带来的出口成本都有了显著的提高,原木、锯材等原料价格上涨幅度为10%~30%;而木材企业一线工人的工资普遍增加了一倍;人民币累计升值幅度达到了6.6%,三者相已使得中小企业的单位产品平均出口成本上升了20%~40%。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实施带来的负面影响,将可能建立在木材行业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继续恶化的基础之上,因而其不利影响的程度可能会得到叠加放大。 第九,中国木材行业的企业盈利空间已经不大,但是却表现出较强的成本上升消化能力。2008年以来中国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制造业、木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三个行业企业成本利润率基本上是在3.5%至6%波动;分产业来看,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制造企业成本利润率呈现出上升趋势,从2008年的4.84%提高到2011年的5.89%,年度平均为5.28%,造纸及纸制品企业成本利润率则存在明显波动,年度平均为5.42%;木家具制造企业成本利润率也呈现增长趋势,从2008年的3.53%增长到2011年的5.03%,年度平均为4.29%。可见,中国木材企业的成本盈利空间已经不大,同时也反映了中国木材企业在应在经营环境恶化的情况下,对生产上升的消化能力较强。0.3 欧盟新木材法案的经济影响评价 第一,欧盟新木材法案实施将促进中国木材行业的产业转型升级。由于欧盟新木材法案实施对中国木材行业不同生产要素的影响程度不同,将促使木材中小企业通过技术进步,以尽可能降低应对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促使中国木材行业的产业转型升级。①向资本密集型方向的转型升级,每万元企业资产的就业人数将加速继续下降,木材行业机械化和自动化的程度有可能较快提高。②向科技密集型方向的转型升级,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企业比重将进一步显著提高,专利和新产品开发数目将进一步快速增加,新产品开发与技术改造经费也将进一步较快增长,从而提高行业整体的科技密集型程度。 第二,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实施将促进中国木材行业的企业规模分布进一步向大中型企业集中。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实施对不同规模企业的影响具有显著的差异性,对规模较小企业的不利影响程度相对较重,而对规模较大企业的不利影响程度相对较轻,从而可能促使较大规模的中型企业采取相对积极的规模调整方式,而规模较小的小微企业和部分中型企业可能放弃欧盟市场,甚至退出木材行业。中国木材产品的出口企业将进一步转向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中国木材行业的企业规模分布将进一步向大中型企业方向集中,各产业的企业平均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第三,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实施可能促进中国木材行业中小企业的购销方式变化。欧盟新木材法案对木材来源合法性和产销流程可追溯性的要求,对中国木材企业购销的影响具有差异性。采用合法性认证的应对方式时,国产木材原料的单价上升程度要低于进口木材原料。同样是采用进口木材原料的企业,来自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木材原料更有利于保证合法性和产销流程的可追溯性。越是采用相对松散的木材原料采购方式,则木材原料的可追溯性就越差。对于同样是出口销售的企业而言,显然采用企业直接销售或者与销售企业建立有相对稳定的销售关系的销售方式时,木材产品的可追溯性要比采用相对松散的在市场销售方式更加容易一些。因此,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实施可能促使企业降低进口木材原料的依赖性,增加使用从发达国家进口的木材原料;减少直接从木材交易市场采购原料的方式,更多地采用具有稳定客户关系的木材原料采购方式;减少OEM贴牌生产的方式,更多地尝试采用企业自主品牌的直接销售方式。 第四,欧盟新木材法案实施将带来中国木材行业产业链及其关联产业的变化。出口企业的木材行业产业链将向着越来越紧密的方向发展,部分中小企业将从目前的木材加工环节向前和向后延伸,发展成为集整个木材行业产业链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部分中小企业将与原材料供应企业和产品销售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客户关系,甚至发展成为较为紧密的企业联盟。同时,木材原料经由木材交易市场的比重可能下降,甚至形成二元的木材原料采购模式,即只有供应国内市场的木材加工企业才会从木材交易市场采购原材料,而产品出口的木材加工企业则全部会从自建的原料基地或者是相对稳定的供货商采购自己的木材原料。同时,出口产品采购商的影响力可能减弱,企业在国外以自己品牌的直销比重可能上升。 第五,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实施将对中国木材企业集聚和地区布局产生影响。应对欧盟新木材法案所引发的成本压力将促使中小企业在立地选择时,更多地考虑运输成本问题,更多地考虑企业所在地的木材产品科研实力和配套优势,以及投资环境和综合服务水平。欧盟新木材法案实施后,中国木材出口企业将继续向沿海东部地区、特别是东部地区的产业集聚地进一步集中,而以国内木材原料为主的木材原料型生产企业将向木材原料产地集中。因此,可以预计东部地区木材企业所占的比重仍将保持高水平,且将逐步转变为以出口企业为主;而中西部地区木材加工企业所占的比重有可能上升,但将以国内木材原料的加工企业和内销的中小企业为主。从产业来看,胶合板产业向中西部原料产地集中的可能性较大,而造纸产业将会日益转向以大型企业生产为主,因此相对分散的格局将会继续保持下去。0.4 欧盟新木材法案的社会影响评价 第一,欧盟新木材行业法案的实施将促使中国木材中小企业就业人数进一步减少,并有可能产生部分中高龄农民工的再就业问题。欧盟新木材法案实施后中国木材中小企业以资本替代劳动的过程,将使其就业人数随之进一步减少。部分中小企业退出出口市场,甚至退出木材行业,也会促使中国木材行业中小企业的就业人数进一步减少。由于目前中国木材行业中小企业存在劳动强度相对较低、劳动环境相对较差的特点,因此目前中国木材中小企业就业农民工以年龄在35岁以上的中高龄农民工为主。如果失去工作岗位的人数中,有80%属于中高龄农民工,则中国木材行业整体将会有2.4万(24224)人,木地板、胶合板和造纸产业分别有1248人、1128人和1816人的中高龄农民工将面临需要再就业的问题。 第二,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实施将减弱中国木材行业中小企业对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实施将进一步压缩木材中小企业的盈利空间,从而降低木材中小企业主的经营收入。虽然欧盟新木材法案实施后在岗的工人工资水平可能有价上升,但是仍有后部分在岗的工人因为企业缩减工人数量或因为部分企业的退出,可能使其工资收入较快降低。如果按照人均年工资3万元(即月工资2500元)计算,则中国木材行业整体失业工人的年工资收入损失可能达到9亿(90840万)元,而木地板、胶合板和造纸三个产业的年工资收入损失也将分别达到4680万元、4230万元和6810万元。总体来看,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实施很可能导致中国木材中小企业在带动农民增收中的整体贡献率下降。 第三,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实施及其应对将可能改善中国木材中小企业职工的劳动条件。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实施,在国内木材行业经营环境变化的过程中,将进一步促进中国木材中小企业以资本替代劳动的过程,随着中国木材行业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的提高,中国木材行业中小企业职工的劳动强度有可能进一步降低,而一线工人的劳动场所的环境条件也有可能得到进一步的改善。但是,为提高企业职工的基本素质,企业在职工知识和技能培训上的支付可能增加。如果职工素质不能同时提高,则职工遭受意外事故的风险会加大。同时,企业产销流程等的规范化管理可能带来中国木材中小企业职工各种劳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完善。但企业盈利水平的下降也可能降低企业提供职工劳动保障的能力。 第四,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实施一旦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则将可能使企业集聚地维持社会稳定的风险加大。我国木材行业中造纸企业集聚的特征不明显,但胶合板和木地板产业都具有明显的企业集聚特征。在中国木材产业中小企业集聚地,由于木材行业在当地整体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欧盟新木材法案所带来的影响具有重要的集中放大效应,如果木材行业产值降低5%,则木材企业集聚地的经济增长将可能降低在2%以上;如果木材行业企业的利税额下降5%,则可能多数企业集聚地的财政收入下降超过1.5%。加上职工就业调整也将集中在企业集聚地。因此,欧盟新木材法案实施一旦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则可能使得中国木材行业中小企业集聚地维持社会稳定的风险加大。 第五,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实施有利于中国木材行业中小企业提高环保意识。中国木材中小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相对比较薄弱。73家企业调查结果发现,听说过美国雷斯法案修正案的企业为59家,约占81%;而听说过欧盟新木材法案的企业只有24家,约占33%。在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木材产业加工制造业基地的背景下,中国木材行业中小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不仅是对中国国内的资源环境保护,还会对全球的资源环境保护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了解、理解和应对欧盟新木材法案的过程,同时也将是中国木材行业中小企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的过程,这一过程有利于中国木材行业中小企业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 第六,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实施有利于增强中国木材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实施,将会促使越来越多有能力的中国木材行业中小企业参与森林认证,从而将促进中国木材中小企业在木材原料使用上更好地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实施会促使中国木材中小企业更加节约使用木材原料,拒绝采用来源不明的木材原料,从而有利于抑制木材的非法砍伐活动。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实施将会引发带动中国木材中小企业更多地关注除了自身的经营绩效之外的企业形象,从而使中小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感,更加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更加关注企业发展的社会影响。0.5 两点扩展性讨论 第一,欧盟新木材法案对中国木家具产业中小企业的影响要比木地板、胶合板和造纸等产业更大。这是因为,①欧盟新木材法案对中国木家具中小企业产生直接影响的范围要更大。中国木材行业中木家具行业是企业数量最多、就业人数最多和向欧盟出口木材产品数额最大的产业。根据企业统计数据,2008年中国木家具产业中小企业数为20800家,占中国全部木家具企业数的99.79%,木家具企业中小企业就业人数88.84万人,占全部木家具企业就业人数的91.60%。其中有出口的木家具中小企业数为1141家,占全部木家具产业中小企业的5.47%,出口交货值为406.05亿美元,远大于同年胶合板、木地板和造纸产业出口交货值132.48亿美元、41.75亿美元和239.75亿美元的水平。因此木家具产业中小企业受欧盟新木材法案直接影响的范围相对更大。②由于木家具产业相对更多地采用国外进口的木材原料,而因为欧盟新木材法案及其应对国外进口原料的单价提高幅度更大,所以将是其财务成本受欧盟新木材法案的上升影响程度更大。同时由于木家具所用的木材原料种类更多,特别是其生产工艺流程比木地板、胶合板和造纸产业要复杂得多,因此即使是同样产值的中小企业,在建立企业完备的产销履历制度时需要支出的企业管理调整成本将远高于木地板、胶合板和造纸产业的中小企业。③中国木家具产业中小企业对欧盟新木材法案影响的应对难度更大。受欧盟新木材法案影响促使中小企业采用资本替代劳动的技术进步难度相对较大,企业通过机械化和自动化等节省劳动力的技术进步调整更加困难。相对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受到欧盟新木材法案影响而退出出口市场,甚至退出木材行业的影响程度可能更大。④中国木家具产业中型企业受欧盟新木材法案影响带来的社会风险可能更大。与木地板和胶合板产业同样,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实施一旦产生不利的影响,使得中小企业集聚地的木家具产业增长放缓或者甚至出现负增长,则对当地的整体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影响较大,也可能加企业集聚地维护社会稳定的风险。同时,企业退出出口市场、甚至退出木材行业时,失去工作岗位的中高龄农民工再就业的压力更大。 第二,欧盟新木材法案对中国木材产品在欧盟市场的短期国际竞争力可能下降。贸易数额及其增长趋势显示中国木材产品在欧盟市场具有很强的国际竞争力,2001年至2010年间,欧盟从中国的胶合板进口额占欧盟胶合板进口总额的比重从1.50%增长到25.86%;欧盟从中国的木家具进口额占欧盟木家具进口总额的比重从14.6%增长到52.90%;欧盟从中国的纸及纸制品进口额占欧盟纸及纸制品进口总额的比重从5.44%增长到19.65%。但是,中国木材产品受欧盟新木材法案的不利影响可能大于欧盟市场上的主要竞争对手。①因为中国木材行业受欧盟新木材法案直接影响的企业数量要远大于竞争对手。②因为中国木材企业对国外木材的依存度较高,加大了其对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应对难度。③与发达国家木材加工企业相对,中国木材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规范性程度相对较低,因此应对欧盟新木材法案实施时,其应对成本也会相应较大。考虑到中国木材行业具有更好的研发和技术水平,比东南亚等国家的木材企业更可以通过技术进步、新产品研发等方式来消化吸收欧盟新木材法案实施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更好的相关配套产业,比东南亚等国家的木材企业可以得到更好的产业综合优势,可以通过产业链的整体优势来应对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影响;具有更加成熟和容量更大的国内市场,比东南亚等国家的木材企业更可以通过内销和出口的相互结合来调整企业的经营,来化解欧盟新木材法案实施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等因素,中国木材行业对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应对能力高于东南亚等主要竞争对手。总体来看,如果中国木材企业对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应对效果不佳,则中国木材行业受欧盟新木材法案实施的不利影响可能大于欧盟市场上的其他竞争对手,中国木材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国际竞争力在短期内可能会有所下降。反之,如果中国木材企业对欧盟新木材法案采取了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能够通过技术进步等方式较好地吸收消化欧盟新木材法案实施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则中国木材产品将会持续在欧盟市场上保持较强的国际竞争力。0.6 对策建议 根据以上对欧盟新木材法案对中国木材行业中小企业影响的评价结果,我们提出如下的对策建议: 第一,加强对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了解和理解欧盟新木材法案是有效应对的基础。针对目前中国木材企业、特别是众多的中小企业对欧盟新木材法案认知程度很低,甚至完全不了解的现实,首先应该做的是加强对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同时,针对可能受欧盟新木材法案直接影响的中小企业,还应该通过组织专题培训班的方式,深入讲解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原则、要求和可能具体方法,以指导相关企业做好应对工作。 第二,建立便利高效的欧盟新木材法案国内应对配套体系和具有中国特色的木材认证体系。考虑到通过建立木材来源的国内合法性认证体系和指导企业自建完备产销履历制度是企业支付成本相对较低的应对方式,也是中国木材行业的大多数中小企业较为可能采用的应对方式,所以中国政府可能需要认真考虑在与欧盟进行自愿伙伴关系(VPA)协议谈判的基础上,建立国内的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应对配套体系。①建立中国的木材合法性认证体系,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设计,以保障木材合法性认证体系的便捷化和高效化,从而尽可能地降低中国木材中小企业对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应对成本。②针对各个木材产业不同的商业模式特点,分产业编印中国木材企业自建完备的产销履历制度的导则,以指导和帮助中国木材行业的中小企业应对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实施。积极推广现有的国际森林认证虽然很重要,但是由于认证要求和认证成本过高,很难适应中国木材行业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国情。所以,应该根据中国木材行业以中小企业为主的特征,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相互支撑、而以为民间组织为主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和木材认证体系。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中国木材行业中迅速推广森林和木材认证,真正全面而有效地保障中国木材企业所使用木材的合法性,促进中国木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启动中国木材产业和木材使用长期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中国木材资源的国家安全。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实施,虽然只是强调了木材的来源合法性和产销可追溯性问题,但是会对世界木材原料的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世界最大的木材产品生产加工大国而言,保障木材原料的长期稳定供应将是影响中国木材行业长期发展的根本问题。因此,建议利用应对欧盟新木材法案实施的有利历史时机,从国家木材资源安全的角度出发,启动中国木材产业和木材使用长期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四,指导企业对欧盟新木材法案开展积极应对并选择适合的应对方式。尽管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实施及其应对,肯定会对中国木材行业的中小企业带来成本上升的不利影响,但是欧盟新木材法案所提出的要求从原则上看是符合木材行业可持续发展方向的,因此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看,积极应对应该是一个合理的选择。所以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该指导和引导企业开展积极应对,而放弃仅从眼前利益出发的应付方式。同时,为了尽可能地降低应对成本,提高应对的效果,应该指导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应对方式。对于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大中型企业可以鼓励采用森林认证的高标准的应对方方式,而对于实力相对较弱的相对小规模的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也应该积极指导和帮助企业采用相对标准较低的应对方式,以达到欧盟新木材法案的要求。 第五,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做好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应对风险防范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该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欧盟新木材法案相关的信息,制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的预案。值得特别注意的风险包括:①欧盟新木材法案实施初期企业可能会因为出口要求和程序调整等原因,面临短期的出口调整风险。②针对欧盟新木材法案实施可能给中国木业中小企业集聚地带来的不利影响的集中放大效应所带来的维护社会稳定的风险。③做好欧盟新木材法案实施可能出现的中高龄农民工被迫失去工作岗位后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第六,采取各项政策扶持措施,努力提高企业对欧盟新木材法案的应对能力。为了应对欧盟新木材法案实施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政府部门应该在继续实施目前已经实施的各项政策扶持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对中国木材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来帮助企业提高应对能力。①是否可考虑针对木材行业不同产业的特点,对主要采用合法性木材原料且建立了可追溯制度的木材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采用过渡性、差别性的临时提高出口退税比例的政策。②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企业实力。③实施木材行业企业科技研发支持计划。④实施木材企业国外营销支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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